水质分析检测标准
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

色度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
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,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

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
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

PH 6.5-8.5

总硬度以CaCO3,计mg/L 450

铁Femg/L 0.3

锰Mnmg/L 0.1

铜Cumg/L 1.0

锌Znmg/L 1.0

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/L 0.002

硫酸盐mg/L 250

氯化物mg/L 250

溶解性总固体mg/L 1000

毒理学指标

氟化物mg/L 1.0

氰化物mg/L 0.05

砷Asmg/L 0.05

硒Semg/L 0.01

汞Hgmg/L 0.001

镉Cdmg/L 0.01

铬六价Cr6+mg/L 0.05

铅Pbmg/L 0.05

银 0.05

硝酸盐以N计mg/L 20

氯仿μg/L 60

四氯化碳μg/L 3

苯并(a)芘μg/L 0.01

滴滴滴μg/L >1.0

六六六μg/L >5.0

细菌学指标

菌落总数cfu/mL100

总大肠菌群(MPN/100mL) 3

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.3mg/L。

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,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.05mg/L

放射性指标 总σ放射性Bq/L 0.1

总β放射性Bq/L 1.0

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,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,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。对水源水、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,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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